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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军队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2019〕47号)要求,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级联动机制通过直接挂网、自主备案和药品储备等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仍无法有效解决短缺问题的药品,通过短缺药品信息上报表(附件2)向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

联系电话:010—68792630、6879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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